“地球村DIQIUC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8793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7793号重审第00000004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地球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7793号《关于第3318793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3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5902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与刘远书、潘正现等人分别签订了《地球村集成环保灶的销售协议与合同》,结合诉讼中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货运单据,收货人与销售合同相对应,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实际履行。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居舍 中国橱柜》、广告合同及收据、《检验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虽然上述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标标志非复审商标的规范状态,但其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另外,考虑到“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均属于厨卫产品,在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相关,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可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诉讼程序中补交的证据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田益民
    庞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