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ONE SMILE思曼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5792627号“EVERYONE SMILE思曼樂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59138号重审第00000004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沃格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扬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59138号《关于第5792627号“EVERYONE SMILE思曼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42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交的其关联公司与各地其他主体签订复审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已在核定使用的“果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果汁;蔬菜汁(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植物饮料;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果子晶;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证据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进行使用,故被诉决定关于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注册予以撤销的认定正确。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果汁;蔬菜汁(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植物饮料;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果子晶;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果汁;蔬菜汁(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植物饮料;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果子晶;姜汁饮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田益民
    庞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