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699547号“CLOS SAINT HILA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34号
申请人:CHAMPAGNE BILLECART-SALM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99547号“CLOS SAINT HIL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70827号“SAINT-HIL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原属国均为法国,两商标在其原属国已共存十余年,且已在欧盟注册共存,未见混淆,申请商标在中国也应核准注册。二、申请人于1995年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密联系起来。三、已有其它包含“SAINT HILAIRE”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基于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应被核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维基百科介绍,杂志采访介绍,百度搜索结果,订单、发票、货运单等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定产区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原属国法国并存之情形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的领土颜色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