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354443号“FirstMate PET FOO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顶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浩
申请人因第13354443号“FirstMate PET FOO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63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顶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吴浩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3354443号第31类“FIRSTMATE PETFOODS”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销售宠物用品的零售企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仍在实际销售使用,请求裁定注册商标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注册证;
2、2015-2017年参与展会照片;
3、2017、2018年杂志《狗狗用品年鉴》封面及宣传页;
4、2017-2018年商品货运单及发票;
5、货架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提交的证据中已有体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谷(谷类)”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是否在“谷(谷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枫味大餐”商标注册证,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证据2展会照片、证据5货架照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3杂志封面未显示复审商标,其内页仅能证明其宣传的产品为Firstmate品牌狗粮类商品;证据4中申请人提交了授权顶尖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使用FIRSTMATE之全部商标、商品及其衍生性商品的授权书,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部分证据为英文版本,报单及发票中显示所销售的商品均为狗粮、犬粮,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在“谷(谷类)”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