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乔治•男孩 GEORGE B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780492号“乔治•男孩 GEORGE BO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贝尔贝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80492号“乔治•男孩 GEORGE B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8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莆田市贝尔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780492号第25类“乔治•男孩 GEORGE BO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虽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种服装等产品及其吊牌的实物照片;
      2、在淘宝网上销售服装等产品的交易记录截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宏34222419730507921X于2013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现已转让至莆田市贝尔贝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是否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服装等产品及其吊牌的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2为在淘宝网上销售服装等产品的交易记录截屏,该组证据均为网络打印件,且未经公证我局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