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WORLD CUP OF SELFIES SELFIE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099号“WORLD CUP OF

    SELFIES SELFIE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69号

       

      申请人:大卫•斯波赫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099号“WORLD CUP OF SELFIES SELFIE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已有其他含有“WORLD CUP”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和服务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WORLD CUP OF SELFIES”可译为“自拍世界杯”,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