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15825号“H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19号
申请人:荷猛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5825号“H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5683号“合马 HE MA及图”商标、第10180698号“禾马 Hema”商标、第4669211号“河马 H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通过关联公司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维持,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