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947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32号 - 申请人:贵州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947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32号

       

      申请人:贵州荣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4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0732号 图形商标、第26190865号图形商标、第12123383号图形商标、第22695930号“震鹏烘焙 Zhen peng baking”商标、第6448285号图形商标、第17597444号“双保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三、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四、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工作证、工作服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整体、引证商标四、六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提交了证据,但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