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801508号“HUN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7982号重审第0000000598号
申请人:猎人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7982号《关于第22801508号“HU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69207号“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7188号“HU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为申请人所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国际注册第1103506号“HU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