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商标局_“HUNTER F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0042号“HUNTER F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7975号重审第0000000596号

       

      申请人:猎人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797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0042号“HUNTER F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3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8127188号“HU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207号“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为申请人所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