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919488号“水电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帝维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9488号“水电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水电汇”文字构成,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已具有较强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电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安装维修水管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