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17057号“茶极客 TEAGE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45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7057号“茶极客 TEA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086132号“茶极客”商标、第20559306号“Teageek”商标、第10482863号“吉客 Ge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TEAGEEK”与引证商标二“Teageek”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茶极客 TEAGEEK”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吉客 Gee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