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STWIDG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764号“WRISTWIDG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61号

       

      申请人:MEDEIROS,WENDY TAYLOR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764号“WRISTWIDG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新西兰、新加坡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和一定影响力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WRISTWIDGET”文字含义为手腕小装置,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产品,即腕部护具和腕部固定支具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