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556942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638号
申请人:金振镐
委托代理人:沈阳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圻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15569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以其经营的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第14768769、14768693号图形商标,故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图形商标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关联企业在先申请并在先使用“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行业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信息、申请商标信息、关联证明;
2、争议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申请人为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4768769、14768693号“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由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14768769号“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经商评字(2015)第000008646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14768693号“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5日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8年2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及前述2013年《商标法》总则性条款的精神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的“韩文图形”著作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经营的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为“韩文图形”的权利人,同时,上述“韩文图形”由韩文构成,其表现形式与通常使用的字体表达方式差异不大,独创性较弱,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及其经营的沈阳金力美实业有限公司的“韩国传统烤肉店及图”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43类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