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56010号“小康小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90号
申请人:天津国民健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6010号“小康小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98号商标、第28714762号商标、第32147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验手纹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人脸识别设备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