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3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85号 - 申请人:STARBASE PLATFORM GMBH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3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85号 - 申请人:STARBASE PLATFORM GMBH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3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85号
申请人:STARBASE PLATFORM GMBH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2020年0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4586号商标、第26217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 静
王志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