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621号“SYNTHDET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84号
申请人:DE BEERS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621号“SYNTHDE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创的无含义的臆造词,没有直接的意思表示,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起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YNTHDETECT”构成,其中“SYNTH”为英文“SYNTHESIZER”的前缀,其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有“合成的”之意,“DETECT”可译为“查明、发现”,作为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商品和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