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81173号“SS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31号
申请人:英国卡米洛要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173号“SS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8575号“SCI99.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1959号“灵芯集成;SMARTCHIP INTEGRATION S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判决书、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科学研究”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