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258635号“aeg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88号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635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4165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9240号“亚爵会馆AEG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50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9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其对申请商标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寿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哈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哈达”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纺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寿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