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452340号“沂蒙老区 贵人道 鸿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90号
申请人: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52340号“沂蒙老区 贵人道 鸿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3262号“鸿运H Y及图”商标、第28764625号“鸿运牌H Y及图”商标、第28740394号“鸿运H Y及图”商标、第27528869号“99鸿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正处于被驳回状态,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特征,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贵人道”等商标的延续,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所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鸿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涉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