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40592号“标妹BIAO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864号
申请人:广东鸟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标哥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0592号“标妹BIAO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标”字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标姐”、“标婶”、“标姨”、“标兄”等商标的注册申请,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是否进行使用不能成为其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抗辩理由。申请人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