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云寓寓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83339号“云寓寓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81号

       

      申请人:深圳市梓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惠果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3339号“云寓寓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营业范围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并非知识产权机构,未向商标局进行知识产权代理备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其营业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项目,虽然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但其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代理服务以外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本身的文字构成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