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DEMOTI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331号“DEMOTI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87号

       

      申请人:帕特里克•舒尔
      委托代理人:广州川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331号“DEMOT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占星”服务项目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服务,属于第45类包括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占星”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服务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占星”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不予支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