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30585号“百万旅行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33号
申请人:上海陆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0585号“百万旅行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3966号“百万主播”商标、22833484号“百万车友会”商标、第5289622号“金百万”商标、第26305519号“百万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标识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