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87167号“明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11号
申请人:四川明志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7167号“明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1300号“明志 MINZHI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50536号“志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材料更新;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