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63020号“健面禮JIANMIAN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71号
申请人:湖南晋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3020号“健面禮JIANMIA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00号“见面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681号“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8926号“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50241号“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失效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提出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