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660597号“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80号

       

      申请人: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0597号“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7938号“LINK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31807号“LINK APAR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25840号“天住领寓 LINK APAR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43434号“LINK 2 SHO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11304号“天住领寓 LINK A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03413号“LI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421399号“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业务里程碑及所获奖项、网络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担保”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保险承保;财政估算;金融分析;共有基金;金融贷款;基金投资;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信息;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咨询;资本投资;租金托收;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风险资本融资;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共用办公室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受托管理;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受托管理;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