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苏玺老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043320号“苏玺老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69885号重审第0000000475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洋河镇创新酿酒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69885号《关于第12043320号“苏玺老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5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1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为“苏玺”,与第1623562号“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292号“苏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4908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