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聚福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041734号“聚福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72号

       

      申请人:北京天熠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41734号“聚福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5103号“福聚源”商标、第(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81743号“福聚源及图”商标、第29181429号“聚福元”商标、第26488937号“聚福果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款准备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税款准备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税款准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