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52636号“老马食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62号
申请人:李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2636号“老马食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07727号“老马食图”商标、第7697691号“老马 ”商标、第15038369号“老马热线”商标、第26024551号“老马冷柜大世界”商标、第30661390号“老马酸菜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老马”,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