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03558号“砚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54号
申请人:云南云品高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3558号“砚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砚菜”并非特指某种蔬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并非本商品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是一个臆造词,在本类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连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信息及县政府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砚菜”构成,指定使用在除新鲜蔬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