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09416号“美富诺资本 MITHERA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45号
申请人:美富诺国际资本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9416号“美富诺资本 MITHERA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8978号图形商标、第29846034号图形商标、第11275922号“YUANYING INDUSTRIAL及图”商标、第11715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和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