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周鸭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9495483号“周鸭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4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小勇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第9495483号“周鸭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周黑鸭”品牌经广泛宣传,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于2011年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第7936074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基本相同,且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商品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基本一致,会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湖北省,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品牌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五档案;
      3、申请人“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管理程序中被保护记录以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及相关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5、申请人官网资料;
      6、周黑鸭集团年报、所获荣誉、相关报道、赞助协议等;
      7、合作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合同、合作协议、媒体报道等;
      8、“周黑鸭”品牌所获荣誉、商标申请注册列表;
      9、申请人维权记录;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2、商标注册证、外观专利证书;
      3、被申请人店铺、产品包装图片、相关搜索结果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由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可知其具有明显模仿申请人的痕迹,也更加印证了被申请人恶意模仿申请人品牌、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事实。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五的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肉、板鸭等商品,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我局在管理程序中曾对申请人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应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日其五年内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申请书日期为2019年4月9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时限,故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五的刻意摹仿。本案中,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差甚远,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成立。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