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4464342号“Trifert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12号
申请人:圌佛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艾德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14464342号“Trifert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Triferto及图”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具有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可能,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Triferto”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
2、产品及包装、工服、公司场所、参加展会的照片;
3、有关“TRIFERTO”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4、被申请人公司介绍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他人未注册商标,扼制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代表关系以及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riferto及图”商标。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简单斜体英文字母组合“Triferto”、椭圆形图案、空心圆圈及长方框所构成,设计较为简单,并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所应有的创作高度,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故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系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其“Triferto”商号、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Triferto”商号、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英文商号“Triferto”非常见字母组合,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riferto”与申请人英文商号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23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国外农业生物领域知名公司的商号相同或高度相近的商标,如“POWERED BY humifirst及图”商标、“fertimed及图”商标、“The Andersons AND BEYOND及图”商标、“AGBIOME”商标、“Triferto”商标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