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0041450号“索菲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40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晓静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0041450号“索菲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家居企业,“索菲亚”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231345号“SUOF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索菲亚”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争议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企业名称变更信息;
2、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及企业产品认证证书;
3、家具装饰协会出具的证明函;
4、申请人经销商明细、经销合同、发票;
5、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6、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及相关材料;
7、“索菲亚”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及相关部门对“索菲亚”商标作出的具有较知名度的通报;
8、相关法院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导航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救护车运输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索菲亚”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家具等商品分属不同的商业领域,在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申请人商标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先于争议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导航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