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217839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3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7839号“微信小程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8459号“绅星 she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5251号“S So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