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81604号“酱帅三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67号
申请人:梁云华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1604号“酱帅三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并没有不良社会影响,完全具备商标的可注册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三军”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陆军、海军、空军有关,将商品与军队相联系,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