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AN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485596号“SAN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52号

       

      申请人:深圳市森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5596号“SA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9775号“SANNA”商标、第11374404号“SANSAN”商标、第14858468号“SHANAN”商标、第27103704号“SANDAN及图”商标、第29175413号“叁暖 SANUAN及图”商标、第7230447号“SUNAN S”商标、第17364193号“SAN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