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I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945896号“SI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48号

       

      申请人:广州希顿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5896号“SI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9888号“斯狄沨 SID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2629号“斯狄渢 SID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IDEN”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SIDFEN”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