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352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53号 - 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国奥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352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53号

       

      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国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大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5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6027号“RZBC及图”商标、第15899026号“金禾集团RZBE及图”商标、第13209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茶壶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保温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壶保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