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606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32号 - 申请人:深圳市发现礼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460603号“发现礼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932号

       

      申请人:深圳市发现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0603号“发现礼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性词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显著性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信息、申请商标在天猫的使用销售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发现礼品”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