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603581号“FORWARD SHI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35号
申请人:福沃德船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3581号“FORWARD SHI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2870号“FORW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45207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81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97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63193号“富华居 FORWARD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之一的文字“FORWARD”与引证商标一“FORWORD”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FORWARD”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