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6674590号“MEISILA美斯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73号
申请人:南京拉威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6674590号“MEISILA美斯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斯拉”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在数码类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已构成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宣传图片复印件;
2、网络店铺信息截屏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宣传图片及网店信息均无形成时间,且未体现申请人将文字“美斯拉”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文字“美斯拉”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