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伟龙鲜奶薄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39914号“伟龙鲜奶薄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97号

       

      申请人:伟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9914号“伟龙鲜奶薄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伟龙”商标已在第30类商品上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设计委托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展会照片、网店页面、销售照片、所获荣誉、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鲜奶薄饼”使用在指定的饼干、龙虾片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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