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7139099号“跑步鸡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4567号重审第00000004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孝感明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4567号《关于第7139099号“跑步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8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3份证据,虽为复印件,且被告及第三人均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结合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自制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进而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之前为生产宣传使用诉争商标的核定商品,进行了前期的物质准备,具有商业使用的意图;另结合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4的内容,被告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而第三人仅提交当地的两份企业信息作为该份证据的反证,但是并未针对该份证据提交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反证,且证据4亦能够与上述证据前后衔接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事实主张。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