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682787号“大小玩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27号
申请人:海南青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2787号“大小玩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7606号“大小不童DXBT”商标、第31690200号“大脑玩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小玩童”,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大小不童”、引证商标二“大脑玩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