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507612号“不怎么 N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62号
申请人:无锡惠田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7612号“不怎么 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宣传使用已被大多数消费者所熟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不怎么”、英文“NiCE”及图形构成,其中英文部分“NiCE”可译为“美好的、友好的”等,争议商标整体易使消费者识别为“不怎么美好的”或“不怎么友好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