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062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40号
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6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血压监测仪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1828号图形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