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有米营销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239893号“有米营销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88号

       

      申请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9893号“有米营销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50038号“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77579号“好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并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