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国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23366号“国草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95号

       

      申请人:常德炎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3366号“国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第35类指定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的注册商标信息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草味”使用在第35类指定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服务的质量、品质等得到了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而具有某种国家级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的特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